国际商法案例习题1
李某是甲汽车配件公司经理,以乙公司名义从国外进口了一批汽车配件
此后李某将该汽车配件销售给丙公司
甲公司董事会得悉此事后,认为李某身为公司经理,负有不得经营与公司同类业务的义务,李某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属无效
于是决议李某取消与丙公司的汽车销售合同,而将该批配件由甲公司买受
丙公司认为该配件的买卖是在丙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进行的,与甲公司无关
合同的成立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汽车配件的买卖也不违法,因此应当有效
问:(1)李某的行为是否违法
(2)本案应该如何处理
2、1986年7月27日我国某公司应荷兰A商号的请求,报出某初级产品100吨,每吨鹿特丹到岸价格(CIF)人民币3900元即期装运的实盘
对方接收到我方报盘后,没作承诺表示,而是再三请求我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一并延长要约有效期
我方曾将数量增至300吨,价格每吨鹿特丹GIF减至人民币3800元,并两次延长了要约的有效期,最后延至8月30日
荷兰于8月26日来电接受该盘
我方公司在接到对方承诺电报时,发现巴西因受旱灾而影响到该产品的产量,国际市场价格暴涨,从而我方拒绝成交,并复电称:《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货物在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售出
“但荷方不同意这一说法,认为承诺是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因而是有效的,坚持要求我方按要约的条件履行合同,并提出,要么执行合同要么赔偿对方差价损失40余万元人民币,否则将提起诉讼
”[问题](1)如果A商号对我国的这家公司提起诉讼,有无正当理由
3、1991年II月25日,德国A公司向香港B有限公司发出如下要约:Jettish彩色复印机2000台,每台汉堡船上交货价(FOB)4000美元,即期装运,要约的有效期截止到12月30日
A公司发出要约后,又收到了巴黎某公司购买该种型号复印机的要约,报价高于A公司发给香港B有限公司的要约价格
由于当时香港B有限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