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案例案例1、斯密斯先生是某合伙事务所的合伙人之一,与其他三个合伙人一起被授权参与经营管
1999年5月,他在没有通知其他合伙人的情况下,擅自与一企业签订了一项合同,结果使得该事务所遭受损失,承担了一笔债务
同年10月,他退出该事务所
12月,债权人要求该事务所支付这笔债务
遭到拒付,其理由是其他三个合伙人对此不知情;债权人要求斯密斯先生支付,也遭到拒付,理由是他已经退出该事务所
斯密斯先生和该合伙事务所的拒绝是合理的吗
答:根据合伙法的有关规定,每个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的通常业务时所作出的行为对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都具有约束力,所以在本例中,该合伙事务所不能用不知情来对抗第三人从而拒绝支付债务,斯密斯先生的行为对合伙事务所和其他合伙人均有约束力,该合伙事务所必须支付这笔债务
此外,根据合伙法的规定,当一个合伙人退出合伙后,他对于其作为合伙人期间企业所负的债务必须负责
所以,在本例中,斯密斯先生不得以其退出合伙事务所来对抗债权人,他必须与其他合伙人一起,共同支付债权人
当然,对于斯密斯先生的疏忽,合伙事务所有权要求斯密斯先生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案例2、1996年4月,被告甲与其他人一起成立了“便民油漆队”
五人每人出资1000元,作为油漆队的经费,买了一些必要的工具,五人商定大家一起劳动,收入合理分配
经区工商局批准后即开始营业
一次,承揽了给化工厂油漆管道的工作
工作后不久,甲不慎将吸剩的烟头扔到一堆麻袋中,引起火灾,给化工厂造成损失上万元
化工厂以便民油漆队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甲的行为给工厂造成的损失应由便民油漆队赔偿还是应由高某本人赔偿
答:根据合伙法的规定,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是个人合伙
根据这一规定,便民油漆队应属于公民个人合伙性质
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