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法第一节产品责任法概述一、产品责任法。(二)产品责任法的法律性质。产品责任法属于侵权法,其与合同法不同,不属于任意性法律而属于强制性法律。(三)产品责任法在法律体系中的位置。产品责任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对其生产或销售的有缺陷的产品给消费者所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第二节美国、欧盟及中国产品责任法比较一、“产品”及“缺陷”的定义二、责任主体(一)美国法美国法律基本上认为,生产者和销售者都应当承担产品责任美国麦科夫森诉别克汽车公司案法庭认为:被告汽车生产商不能因为它是从一个制造商那里买来的车轮而免除检测的责任,它要对最终产品负责,在将零部件进行常规的、简便的检验之前,它不能随便地将成品投放市场。最后法庭的结论是:由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案所确定的原则:就法律而言,检验产品的零部件,即使是外购来的零部件,是成品制造者的责任。(二)欧共体《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和美国法不同的是,欧共体指令认为只有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三)中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二条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三、责任原则(一)违反担保(二)过错责任(三)过错推定(四)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五)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一)违反担保也就是所谓的违反合同,以货物质量与合同不符为理由起诉卖方。该种起诉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一)违反担保以违反担保提起诉讼的优点:买方(受害方)不需要证明卖方(责任方)存在过错。缺点:只能在销售合同的直接当事人之间进行起诉1(二)过错责任原则什么是过错责任原则(疏忽责任)只要生产商存在过错或疏忽,使得消费者受到伤害,则生产者必须承担赔偿责任,而不管生产商与消费者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违反担保责任过错责任合同法之诉侵权法之诉产品责任法的发展历史优点:过错责任原则的优点在于不需要在直接当事人之间提起诉讼,任何受到伤害的人,不管他和侵权人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都可以对侵权人提起诉讼。缺点:受害人必须要证明侵权人存在过错,才能让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任何受到伤害的人,不管他和侵权人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都可以对侵权人提起诉讼。(二)侵权责任过错责任原则缺点:受害人必须要证明侵权人存在过错,才能让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存在违法行为(2)存在损害事实(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联系(4)侵权方有过错(三)侵权责任过错推定原则(在英美法中又叫事实自证原则)所谓过错推定原则,是指由损害事实本身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并据此确定过错行为人赔偿责任。过错推定原则的特征:免除了受害人的过错举证的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过错推定原则的缺点:过错推定原则的基础仍然是过错责任:即有过错才承担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只不过侵权方需要负责证明自身没有过错,如果能够证明这一点,则侵权方即可以不承担责任。(四)侵权责任严格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所谓严格责任原则也叫无过错责任,即侵权方无论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责任,即使侵权方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责任严格责任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基本出发点有四个:第一,市场经济已经发展到相当发达酌程度,企业通过生产获得丰厚的利润,企业也应当向整个社会和广大消费者负有更大的安全保障责任;第二,伴随着经济从自由走向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