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调整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以及与此有关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国际商法的渊源: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各国有关商事的国内立法大陆法系:指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德国民法典为范本,欧洲大陆各国的法律,以及仿照这样的法律而建立的其他国家和地区法律的总称。地区:法国、德国,瑞士、意大利、比利时、卢森堡、荷兰、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丹麦、挪威、芬兰、瑞典、希腊、整个拉丁美洲、非洲的一部分、近东的一些国家以及日本、泰国、旧中国、英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加拿大的魁北克省、英国的苏格兰、中国的澳门。特点:大陆法的渊源是法律。结构上强调系统化、条理化、法典化和逻辑性。把全部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英美法:以英国的普通法为基础的英国及其原殖民地的法律以及仿照这样的法律而建立的其他国家和地区法律的总称。地区:英美,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爱尔兰、马来西亚、新加坡、巴基斯坦和中国香港等。特点:英美法的渊源是判例。把全部法律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区别:1、普通法只有两种救济方法,即金钱赔偿和返还财产,且以前者为主要救济方法;而衡平法则除上述两种救济方法还有一种依约履行。2、根据普通法,即使对于有发生不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之虞的情况,法院原则上也不能发出禁令预先采取防止措施;但根据衡平法,在上述情况下,法院可以发出禁令,预先防止不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发生。3、根据普通法,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须设陪审团,且采取口头询问和口头答辩的方式;根据衡平法,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则不设陪审团,但需采取书面诉讼程序。4、原则上讲,普通法包括刑法、合同法、民事责任法等;而衡平法则包括不动产、公司法、信托法、破产法、继承法等。普通法归法院的王座法庭管辖,衡平法归法院的枢密大臣法庭管辖。5、法律术语不同。要约:一方当事人以缔约合同为目的想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内容十分确定,且要约人表明意愿承受要约约束的意思表示。有效要约具备的条件:1、要约人必须清楚表明意愿按照要约的内容订立合同的意思。2、要约必须是有要约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3、要约内容需十分确定。4、要约只有传达到受约人处方为有效。要约的撤回: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而在要约尚未生效前,要约人将要约取消,阻止其生效。要约的撤销: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将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丧失。要约失效的情形:1、要约因过期失效。2、要约因被要约人的有效撤回或依法撤销而失效。3、要约因被受要约人拒绝或更改实质性条件而失效。4、要约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归于终止。承诺: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对一项要约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承诺需具备的条件1、承诺必须有特定的受要约人本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作出。2、承诺不得变更要约的实质性内容。【对要约表示承诺,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果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要约的条件,则除要约人在不过分延迟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提出异议外,仍可作出承诺,合同仍可有效成立。】3、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作出。【逾期的承诺如果得到要约人认可并及时通知承诺人,则该承诺仍然有效;如果载有逾期承诺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就能及时送达要约人的境况下寄发的,则该项承诺仍然有效,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将相反意见通知受要约人。】4、承诺的传递方式应符合要约所提出的要求。承诺生效时间:投邮主义:凡以信件、电报作出承诺时,承诺的函电一经投邮、拍发,承诺即告生效。除要约人在要约中明确规定承诺必须到达要约人方才生效之外。到达主义:凡承诺的函电只要送达要约人的支配范围就即告生效,而不管要约人是否已知悉其承诺的内容。对价:一方当事人在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某种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有效对价具备的条件:1、对价必须是合法的。2、对价必须具有一定的物质价值。3、对价是待履行的对价或已履行的对价。错误:指当事人的认识与事实不相一致的行为。各国法律都允许在各方当事人彼此都有错误,且该项错误涉及合同的重要条款致使影响合同成立时,表意人可以主张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