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会组织的三种模式协商汇世界各国的商会从商会与政府的关系看,大体上有三种不同类型的模式:第一类:大陆模式也称与政府合作型,主要是在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与德国。因其首先诞生在法国因而也称为法国模式。第二类:盎格鲁撒克逊模式也称市场主导型模式或英美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政府公共机构对民间经济团体历来较少干预。第三类:混合模式。主要在商会发展稍晚一些的国家,特别是亚洲各国。他们从自己的国情出发,借鉴上述两种模式的长处,建立起兼有以上两种模式特点的体制。在亚洲的混合模式中,又可以分成两种类型:一种是大陆模式特征较多的混合模式,比较典型的是日本。另一种是英美模式特征较多的混合模式,如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等国以及我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同类型的商会它们在组织建设、内部分工、工作机制及管理手段及运作模式上都具有不小的差异。国外商会的职能、运作模式法国法国是现代商会的发源地,是大陆型商会的典型代表。现在的法国商会是在19世纪初,根据拿破仑的命令,按照公法建立起来的,商会的领导人也是由政府任命的。根据法律.政府赋予商会若干行政职能,但商会必须接受政府的领导和监督。现在的法国政府虽然已不像拿破仑时代那样,对商会进行控制和干预,但基本上还保留着让商会行使某些行政职能的传统,被赋予了部分政府管理职能。在法国,商会作为自主的法人团体,是代表工商界利益与政府合作的机构;同时商会作为非盈利的公共事业机构是与政府一起在公共领域发挥作用。因而商会既是非盈利性的也是非政府性质的,是介于政府部门和私人部门之间的第三部门,商会所承担的也是非行政性公共职能。法国有关商会的法律规定了商会有如下若干方面的职能及作用:(1)应政府要求提供关于工业和商业发展概况及问题;(2)提出为繁荣工商业而采取措施的见解;(3)负责其监管的公共工程施工和服务业管理;(4)关于商业惯例规则,应征求商会的意见;(5)商会可以同政府各部部长直接对话。商会可就其行业管理职能上的任何问题与商业部长磋商。商会每年向商业部提出海关高级事物特派员助理人选;(6)商会可以就国家商业和工业利益与其他商会及管辖区内政府部门直接对话,并通过商会主席的斡旋,就商会职权范围内、同时又涉及到其他商会管辖区的问题达成谅解;(7)关于在商会管辖区内是否需建立商品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劳资调解委员会、大型综合商店和批发销售厅,座征求商会的意见;(8)关于征收商会管辖区的运输部门费用的税金,座征求商会的意见;(9)使于特别法令或规则提出的各种问题,尤其是在其管辖区进行公共工程的必要性,以及就支付这些工程征收的税金或通行税,征求商会的意见;(10)除政府要求外,商会可以主动就下列问题主动发表看法,商业、海关和经济法规的修改意见;海关税费;相关的运输部门的费率和规划;行政部门批准设在其管辖区的自由贸易场所的费率和规则等。法国商会同其他国家的商会一样,具有协调、服务、信息、参政等职能。商会的协调职能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协调地方商会与全国性商会的关系;二是协调商会的成员企业之间的关系;三是协调各类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如专业性与综合性商会的关系,各地区商会的关系等;四是协调各种商会与政府的关系;五是协调工商业与社区的关系;六是协调商会与政党团体之间的关系等。法国商会还向企业提供广泛的服务,主要有:信息服务和咨询,为会员企业开展培训服务,为法国出口商品出具产地证明书,并签发和认证对外贸易文件等。工商会是除政府之外最大的教育培训基地,各工商会分别设有不同的专业和技术培训学校,重点培训专业知识人才及求职者。法国商会除为会员企业提供上述各项服务之外,还有一项独特服务职能,就是参与兴建、管理公共设施,为广大工商业者和公众提供相应服务。他可以直接集资、投资建设一些大型项目。由于一些大型投资项目不可能私人单独投资,交由工商会负责筹集资金,进行建设。他可以代表国家管理公共设施,如马赛工商会管理着两个机场和两个港口。同时,工商会还负责办理企业登记注册。除国家直接投资设立的企业外,其他工商业企业(不包括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