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97号公告解读一、公告出台背景为进一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有效促进企业研发创新活动,2015年10月21日国务院第109次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完善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根据国务院决定,2015年10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制定下发了《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通知》),对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进行了明确
为进一步明确政策执行口径,保证优惠政策的贯彻实施,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通知的规定,制订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一)明确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范围公告明确研发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
研发人员既可以是本企业的员工,也可以是外聘的
外聘研发人员明确为与本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或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劳务派遣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也包括在内
上述人员中的辅助人员不应包括为研发活动从事后勤服务的人员
(二)明确同时享受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加计扣除折旧额的计算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因此公告明确,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且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
例1:甲汽车制造企业2015年12月购入并投入使用一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单位价值1200万元,会计处理按8年折旧,税法上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不考虑残值
甲企业对该项设备选择缩短折旧年限的加速折旧方式,折旧年限缩短为6年(10×60%=6)
2016年企业会计处理计提折旧额150万元(1200/8=150),税收上因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可以扣除的折旧额是200万元(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