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除另有规定外,从开始生产、经营年度起,均应按照《暂行条例》、《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由纳税人自行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额,根据预缴税额情况,计算全年应缴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在规定的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年度纳税申报,经国税机关审核后,办理结清税款手续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以企业会计核算为基础,以税收法规为依据
凡会计核算与税收法规不一致,应在申报中按照税收法规予以调整
第四条纳税人发生的有关税务事项,需报国税机关审核、审批或备案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国税机关应及时审核、审批,不符合审核、审批条件的,应及时告知纳税人,并不得在税前扣除
对未按规定办理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具体规定如下:(一)纳税人的申请、备案时间,除另有规定外,应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之前
(二)县级国税机关对需上报上级审核、审批的事项,在受理后5日内报出;市州国税机关对需上报上级审核、审批的事项,在受理后5日内报出
(三)终审国税机关最后审批时间为受理后15日内
第五条每一纳税年度,各级国税机关应根据所辖区域内纳税人的数量、分布情况、税务人员情况,组织实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第六条在纳税申报期内,各级国税机关要通过有效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的宣传,使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特别是涉及纳税调整和当年新出台的政策法规,提高纳税人的办税能力
主管国税机关应在申报期前向纳税人告知需报送的表、证、单、书种类,并视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发放以下表、证、单、书:(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企业所得税延期申报缴纳申请审批表》
(三)《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
(四)《企业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