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及提交资料要求一、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和审批(一)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采矿权申请人应按国土资源部采矿权登记审批权限,将矿区范围申请资料报国土资源部进行审查
(二)应提交的申请资料1
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1)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2)地质工作概况;(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包括以下内容: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范围、矿种、位置;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储量、质量及其可靠程度;拟建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方案;当申请范围为整体矿床中的一部分时,应说明与整体矿床的关系以及与矿区总体开发的衔接;并附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有合适的比例尺,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各拐点之间以直线连接,以下所提及矿区范围图均相同要求);(4)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地质报告矿山企业应提交有资格的地勘单位编制的地质报告
国家出资勘查的,还应提交地质报告的审查批准书
开采零星分散矿产资源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砖瓦砂石、粘土的,应提交相应的地质资料
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影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
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书
非企业探矿权人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还应提交如下资料:1
企业名称预核准登记通知书2
拟申请设立的法人企业的情况(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组织形式,企业性质,投资人情况,出资方式,出资额等);3
探矿权人将探矿权转让给新设立的法人企业的承诺书
(三)划定矿区范围国土资源部在收到申请人报送的申请资料后,应对申请的矿区范围内是否存在矿业权交叉重复情况以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等进行审查
省级采矿登记主管部门应协助国土资源部对上述情况进行调查,并出具正式书面调查意见国土资源部在划定矿区范围时,应依据以下原则确定: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