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国土资源部【发布文号】国土资发[2000]316号文【发布日期】2000-11-07【生效日期】2000-11-0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国土资源部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16号文2000年11月7日颁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切实做好耕地开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国家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上缴中央财政部分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项目包括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
重点项目是指国家以增加耕地面积为主要目的,集中资金成规模进行耕地开发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示范项目是指国家在耕地开发中,为完成有关土地开发整理管理与技术等方面的改革、创新任务,具有示范作用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补助项目是指国家对特定地区耕地开发给予适当资金补助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项目的审查确定和组织实施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促进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与农业可持续发展;(三)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四)以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达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统一;(六)因地制宜,先易后难,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项目的审查确定、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的编制、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及项目终验等管理工作;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实施、初验及成果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项目申报第五条国家对项目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