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燃气管理条例(200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6
12•【字号】•【施行日期】1997
2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燃气管理条例(1996年11月21日成都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7年2月21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06年6月8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28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的安全使用,维护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生活、生产等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燃气管理工作,并直接负责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范围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其他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物价、公安、交通、环保、工商、质量技术监督、规划、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应依法按照职责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第五条对在燃气事业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六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遵循建设供气管网必须安全、高效、节约的原则,编制燃气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建设燃气工程,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燃气专业规划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