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已有几百年的历史,1804年《法国民法典》在立法中首先确立了该制度,此后该制度的身影逐步出现在大多数国家的立法中
在这个过程中,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的学者对该制度进行了分析研究,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使这一制度不断走向成熟,并被各个国家所认可
那么到底什么是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它有具有什么内涵和价值呢
本文将从这些方面出发探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并以全球一体化为背景,探索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发展趋势,分析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不足和有待完善的地方
关键词: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价值;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发展国际私法浅谈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一、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概述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英美法国家称之为“公共政策”,大陆法国家称之为“排除条款”或“保留条款”或迳称“公共秩序”
①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是指一个国家的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或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或涉外商事仲裁裁决的过程中,依照本国的冲突规范所援引适用的外国法,如果认为该外国法的内容或者其适用结果违反国内的公共秩序,或者是外国法院判决和涉外商事仲裁裁决的内容或执行违反内国的公共秩序,内国法院可以根据违反公共秩序的理由拒绝外国法的适用和拒绝承认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和涉外商事仲裁裁决
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法律适用上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一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据国际私法的规则需要适用外国法时,如果认为该外国法的内容或者其适用结果违反国内的公共秩序则拒绝适用;第二,承认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一个国家的法院在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或涉外商事仲裁裁决的过程中,外国法院判决和涉外商事仲裁裁决的内容或执行违反内国的公共秩序,则拒绝适用
由此可见,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实质是国家通过冲突规范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过程中用以维护本国的根本和重大利益
1公共秩序保留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