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全文解读】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保障和监督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概念]本办法所称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按照法定程序,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实施行政制裁的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实施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具体事项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内设的执法监察机构承担
市辖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国土资源管理所作为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以派出机关的名义实施国土资源行政处罚
派出机关负责监督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执法人员]国土资源执法人员应当熟悉行政处罚、土地、矿产资源等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执法人员应当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制定
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内设的执法监察机构负责证件的发放和管理工作,负责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考核不合格的执法人员不得继续从事国土资源执法工作
第六条[执法保障]1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勘测工具、GPS、照相机、摄像机、计算机等行政处罚所必须的装备、设备,安排必要的经费,为实施行政处罚提供充分保障
第七条[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