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碎片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已经2014年4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5月7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2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一、适用范围《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可接受风险标准》)用于确定陆上危险化学品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在役生产、储存装置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
二、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我国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值表防护目标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概率值)新建装置(每年)≤在役装置(每年)≤低密度人员场所(人数
各种文档应有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