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1、双边冲突规范:抽象的规定一个指引确定准据法的连接点,表明什么问题应适用何地法律的冲突规范2、外国法人认可:是对外国法人一法律人格者在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的认可,它是外国法人进入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的前提
3、间接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冲突规范指定适用乙国法,但是乙国冲突规范又指定适用(包括冲突规范在内的)丙国法,丙国冲突规范却指定适用甲国实体法作准据法,最后甲国法院适用本国的实体法判决案件
4、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确定其内容
5、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说)19世纪,德国法学家费德里克·夫尔·冯·萨维尼提出法律关系本座说,把国际私法推进到一个新阶段
他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在逻辑上和性质上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他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
法院进行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对各种特定的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其“本座”所在地的法律,且除个别的例外情况不应拘泥于其为外国的法律
6、连接点:又称连接因素或连接根据,它是指冲突规范就范围中所要解决的问题指定应适用何国法律所依据的一种事实因素
7、公共秩序保留:公共秩序保留是指法院地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当适用外国法时,如果外国法的适用或外国法的适用结果会违反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时,限制或排除该外国法适用的制度
8、法律规避: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出一种连接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并使得对自己有益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
9、适用内国冲突规范的错误:10、最惠国待遇:是指给惠国承担条约义务,将它给予或将来给予第三国(最惠国)的公民或法人的优惠同样给予缔约他方(受惠国)的自然人或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