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四条修正案(英语:FourthAmendmenttotheUnitedStatesConstitution)是美国权利法案的一部分,旨在禁止无理搜查和扣押,并要求搜查和扣押状的发出有相当理由的支持
P5判例:一、1914年威克斯诉合众国一案(Weeksv
UnitesStates,1914)(合理可能与令状要件主义)P6二、、“马普诉俄亥俄州”案(Mappv
Ohio,1961):(合理可能与令状要件主义)P71957年5月23日,美国俄亥俄州克利夫兰市警察局接到报告,说市民马普太太的家里藏有炸弹和嫌疑人,当即派警察官至马普家
马普太太要求警察官出示搜查证
一名警察官拿出一张纸给她看,她夺过那张纸塞进怀里
三、在1984年的奥利弗诉美国案(英语:Oliverv
UnitedStates)(裸视原则)中[89],警方没有搜查令,也未经当事人许可并无视了“不得侵入”的警告标语和栅栏擅自进入嫌疑人的土地进行搜查,最终在数百英尺外发现了一片大麻地
但最高法院认为这是一块开阔地,一个理性的人不会对一个露天场所存在全理的隐私预期[90],所以警方有理由相信其行为不会侵犯任何人的隐私,搜查是合宪的
四、特里诉俄亥俄州案(Terryv
Ohio)(特里式截停规则)(合理可能与令状要件主义)1968年的特里诉俄亥俄州案(英语:Terryv
Ohio),执法人员可以在特定情况下因怀疑犯罪活动正在发生的合理理由而进行无证搜查
最高法院在该判判决中认为,当一位警官发现“异常行为”,让他有合理理由相信“犯罪活动可能正在进行”,认为可疑人员有可能持有武器并且会对警官或他人构成威胁,那么警官可以对该人进行搜身来确定他是否持有武器[43]
警官必须要对这类搜身行为给出具体而明晰的事实和理由来合理化自己的行为[44]
俄亥俄州克里弗兰市一便衣侦探一天在街上巡逻,发现有两个年轻人站在一家商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