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法的演进【内容提要】国际投资法的存在,须与国际投资的现状相适应,即国际经济法中含有经济性;同时,国际投资法还须与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相适应,特别是不能违背国家主权原则
经济上的相互依赖性的加强要求国际投资保护规则趋向统一,而主权原则则强调各国利益至上,强调各国的特殊性
投资中的国际法要同时兼顾二者,因此,在各国经济制度相异的情况下难以达成意志的一致
从国际法和国内经济制度的发展上来讨论国际投资中的国际法,将更具有全面性
随着中国加入WTO进程的加速和中国的进一步对外开放,对外资的进一步放宽,外资可享受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除这些待遇之外,它还可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
这些权利和待遇构成了一国投资的法律环境
国际法上的保护构成了一国投资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跨国经济领域,由于没有权威的法律认定机构,在具体的问题上确立什么是国际法规则是非常困难的,不可避免地会夹杂有政治因素
当然,用国际实定法即条约,可以解决问题的大部分
国际投资中的一般国际法既要尊重东道国的主权和国际法原则、规则,同时,又要与国际经济、投资状况相适应
从条约的形成上看,一个普遍性的国际投资保护条约的形成是一个相当艰巨的事业,迄今尚无涵盖国际投资各环节、各方面的综合性条约
因此,国际投资的法律保护仍由国内法制与国际法制共同构成
一迄今为止,在国际投资领域仅形成两个专门性公约和一个协定,但在国际法中,仍有其他保护国际投资,特别是海外投资的法律规则,其中最重要的是外交保护
对国际投资进行外交保护是国际法上保护的最原始方式
一般国际法中有国家的属人优越权,即一国对本国人有优先管辖权,无论该人是在国内或国外
[1](P216)外交保护权即由此衍生
外交保护权是母国对本国人在东道国受到歧视性待遇,或东道国有拒绝司法或执法不公时所享有的保护本国投资者的国际法上的权利
一国可以运用外交保护权来保护本国的海外投资
但是,在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