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出台《农业综合开发条例》必要性的调研报告对出台《农业综合开发条例》必要性的调研报告近日,××*县农综办围绕市农综办《关于开展〈农业综合开发条例〉立法调研的通知》(××*121号)要求,就出台《农业综合开发条例》的必要性开展了座谈调研
一、《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法律约束力和法律强制性不强
××*县自1988年开始实施农业综合开发以来,在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农业生态环境,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国家逐年加大对农业综合开发的投入力度,每年专项资金的增长幅度都在10%以上
为此,严格规范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保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安全、项目建设质量和开发效益持久发挥越来越重要,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思想认识不够明确、项目管理措施不到位、建后管护难、产业化经营项目有偿资金回收难、自筹资金到位难等问题十分突出
之所以产生这些问题,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农业综合开发缺乏法律的规范和支持
二、有必要通过立法形式,树立持久开发、科学开发理念,克服开发工作中的短期行为
××*县实施农业综合开发已有二十多年历史,其在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起到了较好作用
目前,××*县已在9个乡镇实施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所在地群众得到了实惠,深刻体会到了开发带来的好处,许多未开发的乡镇的干部和群众有着强烈的开发意愿
农业综合开发是国家保护和支持农业发展的有效措施,是践行科学发展观的的重要举措,随着统筹城乡战略的实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必将长期坚持,并在农业和农村工作中的地信越来越重要
为此,非常有必要通过立法的形式,使农业综合开发有法第1页共3页可依,在制度、组织、人员、资金管理、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完善,在实践中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并通过立法的形式提升人们的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