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申请书(1421字)申请人:刘洪涛XX省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XX省XX县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d-1708电话:13621044942案由:申请人因xxx人民检察院对陈x涉嫌故意伤害致死案审查起诉一案,提出以下申请:请求目的:对陈x涉嫌故意伤害致死案做不予起诉陈x的决定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受故意伤害致死案嫌疑人陈x和其父亲(法定监护人)委托为陈伟的辩护人,经过查阅查阅xxx公安局对本案的《起诉意见书》和本案法医鉴定《四川华西医学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学报告》(法会20XX-287),以及会见嫌疑人陈x,和调查了解了部分知情人员;现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做为对申请不予起诉陈x的事实和理由
一、据陈x供述,因陈x于20XX年9月8日被钟xx殴打,邓xx(本案另一嫌疑人)等就自发到何xx家门口找钟xx为陈x说理
陈x并没有召集他们去打本案受害人何xx,那时陈伟根本不认识何xx,完全不可能召集人去打受害人
受害人出来是跟邓xx争吵,陈x并没有和受害人争吵,受害人是和邓xx扭在一起,陈x并没有和受害人扭在一起,反而是想劝架,更是没有任何殴打受害人的行为
xxx公安局对本案的《起诉意见书》对是谁与受害人争吵和扭在一起描述不清,是谁如何殴打受害人的什么部位和将其打死更是描述不清
(1206字)尊敬的公诉人:我受受XX省xx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被告人李某某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依法为其辩护
辩护人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本案中具备以下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
根据本案事实,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第1页共3页的原则出发,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作出予以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理由如下:一、李某某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被告人李某某系未成年人犯罪
根据《刑法》第十四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依法从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