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前烟草专卖办案中“软抗拒”现象调查与思考近日,笔者联合专卖办负责同志,就我市烟草专卖办案中所遭遇到的“软抗拒”进行了调查
一、“软抗拒”现象主要表现1、在案件发案阶段
一是当事人在现场检查中不配合,能当场狡辩抵赖的则极力狡辩抵赖,有的甚至当场转移财物,使办案人员取不到有效的书证、物证;二是以当事人不在现场为借口,拒绝在现场检查笔录上签字、盖手印,其它在场人员亦不愿(敢)做现场见证;三是故意拖延时间,或者就一走了之,不让办案人员查扣物品
由于质监部门没有对人的留置权、传唤权,只有对现场的检查权,没有搜查权,结果只能是现场能取多少证就算多少证,给办案工作带来难度
2、在案件调查取证阶段
一是当事人对收到的询问通知书置之不理,找各种借口不来接受调查询问,或外出、或身体不好、或接待客户,一句话到烟草部门接受调查没时间
由于缺乏对当事人采取进一步措施的法律保障,办案人员对此也束手无策,使约定询问时间白白浪费;二是在接受调查询问时,回答也是避重就轻,作隐瞒及虚假的陈述,能推就推,能赖则赖;三是有的当事人还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字确认,反复强调客观理由无理要求办案人员记录,或签注对违法事实不予承认的意见
四是有的当事人甚至藐视烟草法规,对烟草部门依法封存的产品进行销售、转移、隐匿、销毁等
3、在案件结案处罚阶段
在不处罚已不可能的情况下,有些当事人仍想方设法要减轻处罚或象征性处罚了结案件
一是软硬兼施,一方面寻找关系说情;另一方面寻找执法中的瑕疵,为说情找借口,二是对查封后已罚没的违法物品,以复议、诉讼为借口,拒绝收缴入库,或者要求由其自行销毁,三是以各种理由不按照处罚决定书中的规定时限缴纳罚款,四是在案件申请强制执行中,当事人通过转移财产,在法院拉关系说情,使法院在执行时以当事人无财产可以执行为理由而中止执行,第1页共3页从而达到逃避处罚之目的
二、“软抗拒”现象应对之策1、努力提高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