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党政公文改革的思考党政公文在行文原则、语言要求,尤其是格式上存在诸多差别是没有必要的。观察党政公文的发展历程,也可以发现党政公文虽然各有所侧重,但是在其条例和办法的一再修改过程中,已经呈现出明显的趋同性,不论在内容还是形式上,它们的面貌越来越接近。因此对党政公文加以改革势在必行,改革的总原则是。删繁就简、存异求同、方便实用、提高效率,即在不影响公文本质的前提下,将能统一的公文要素全部统一起来,例如公文的行文规则、语言要求、处理原则,以及公文的格式。要对党政公文进行改革,首先要将公文纳入法制轨道,通过制定《公文法》改变党政机关各自制定公文写作原则和处理方法的现状。考虑到通过立法程序统一党政公文比较复杂的实际情况,可以先采取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相结合的方式,制定一套实用、简洁、通用的公文处理条例或办法。党政公文改革的主要内容有。有关的概念的统一,特别是反映工作活动及其流程的工作术语,从词形到释义应完全一致,以建立起共同的工作语言;有关公文文种的统一,主要是针对党政机关通用的公文文种统一规定其名称、性质和适用范围,要保证对同一文种的所有表述完全一致;行文规则基本精神的统一,也就是针对既适用于党的机关,又适用于行政机关的规则作出一致性的规定;重点在于公文格式的统一,包括公文各个组成部分的名称和在页面上的位置编排,以及纸型、装订等具体规定。规范、准确、精心安排的公文格式,可以使公文庄重鲜明、整齐美观,既能充分体现发文机关认真细致的工作作风,又能方便公文阅读、处理和保管。党政公文改革需要坚持以下几个原则:1.简洁性原则。严格来说,公文是一种工具,是党和政府等各种机关团体进行管理的工具,简化、便利是其工具性的重要要求。只有简单方便,才能降低操作难度,减少中间转换环节,被人们有效掌握、快速推行,提高公文处理的速度和质量。第1页共4页在党政公文格式的众多差别中,有许多只是名称的差别,实际上所指相同,那就应该统一称谓,同其名求其实。像党的公文之份号、密级、秘期、版头、印刷版记,亦即行政公文之份数序号、秘密等级、保密期限、发文机关标识、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两者相差不大,只是一简一繁,就是简单的称谓也并非令人难以理解。建议根据简洁性原则,将之统一为简洁的称谓,例如份号、密级、秘期、版头、印刷版记(进而将其与主题词和抄送机关一起归入版记中)。还有附注,党的公文专指印发传达范围,行政公文还包括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如请示需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虽然党的公文附注内容单一,但是也属于需要说明的事项,两者完全可以将称谓统一为附注。这一点尤其应当体现在主题词的标引上,《条例》规定党的公文应标引5~10个主题词,而且自由主题词还需标引它的多个上位主题词,这实在很麻烦;行政公文只要求标注3~5个主题词,而且自由主题词直接标引就可以了,这才够简洁。况且在实际工作中,党的公文也很少有标引5个以上主题词的,这充分说明了主题词数量以3~5个为宜,自由词也没有必要标引出上位词。2.美观性原则。党的公文,如果密级、秘期、紧急程度都具备的话,依照《条例》,它们都应位于首页的左上角,加上位于左上角的份号,共三行,而行政公文则将密级、秘期、紧急程度放在右上角的位置,加上位于左上角的份号,一左两右共两行。很明显,前者不如后者平衡对称,从美观角度来讲,可以将二者统一为后者的形式,同时依据简洁性原则,去掉行政公文中密级两字之间的空格。对于上行文如果需要有签发人而且比较多的话,签发人的排列方式,党政公文的要求是不同的,党的公文要求按照先上下后左右的方式排列,而行政公文只要求上下排列。考虑到位于左侧仅占据一行位置的发文字号,从平衡美观的角度看,党的公文的排列方式似乎更好一些。3.方便性原则。党的公文版头有两种形式: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文件、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文种。而且在后一种中,发文机关名称与文种的字体样式、大小、颜色均第2页共4页有差别,具体又有四种不同的形式,适用于不同的范围。这样不仅繁琐难记,而且常常让人分不清在何种情况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