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地方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全覆盖的调研与思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和国务院加强审计工作意见要求要实行审计全覆盖,结合“三严三实”和审计机关推进落实审计全覆盖的工作要求,**市审计局组织了对所属县级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全覆盖情况的实地调研
调研采取面对面座谈交流和审计现场走访的形式,形成了对地方审计机关推进审计全覆盖的认识、思考和建议
一、对审计全覆盖的认识(一)界定审计对象、内容和范围的法定依据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明确审计法所称审计的定义
是指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审计法》第二条规定明确的审计内容
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
国务院XX县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法》规定明确的审计对象有
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