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地方审计机关移送案件处理结果的思考从1983年9月到20XX年9月,国家审计机关成立已整整30周年了,作为国家经济运行和结果披露的监督检查部门,国家审计署和各地审计机关用30年的工作实绩向全社会展示了国家审计的地位和作用,也用30年的艰辛发展历程向各级人大和广大人民群众诠释了审计机关的抵御和揭示功能;特别是近几年来,在审计署身体力行的艰苦工作和不断出台的各项激励政策的大力推动下,审计署和各派出审计机关在审计案件移送上有了较大的动作,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效,有的甚至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
但是,笔者作为长期工作在基层审计机关的一位审计干部,对于工作实践中能够接触到的各种与审计移送相关的问题,似乎与上级审计机关特别是国家审计署的工作力度和移送成效有较大的差别,由此也产生了对地方审计移送案件处理结果的思考,本文试就此为题与审计同仁共勉
一、关于审计移送案件的前提与条件一是要明确审计案件线索移送的含义
笔者理解,是指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过种中,发现的既定涉嫌经济犯罪的事项,在审计决定处理处罚以外,不属审计职权范围的案件线索,或审计机关无权处理的涉嫌经济犯罪的事项等,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将案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一种行为
二是要明确审计案件移送的条件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由此可以看出,审计案件线索移交需满足三个特定条件
违法事实涉及资金的金额、违法事实情节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