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反腐工作必须走出的认识误区探讨陈良宇案件宣判了,许多人都“大失所望”,原来这么大官才受贿两百多万元,于是,网络等媒体发出了一片叹息声:抓的只是一个“小贪官”而已
这其实是这样的错误认识在起作用:官阶与受贿的数额应当成正比例的,否则,反腐败的效果就不好
窃以为,如此认识误区,对于反腐败是相当不利的
自然,无可否认的是,腐败的程度是与官位的高低有着一定联系的,因为官位高的人,调动的公共资源就越大,一旦要腐败,一般来说程度就严重些
但是,这绝对不是一个铁律
现实生活中,官位低的人,犯罪数额多得惊人的案件也不鲜见,而官位高的人,犯罪数额相对不多的现象,也是一种很自然的事情
所以,如果将实施犯罪的人的官位高低和犯罪数额必然联系起来,大官一定是大贪,小官一定是小贪,当然是一种极端的偏见了
令人遗憾的是,这样的偏见在当前还很有市场,不然怎么会对陈良宇案件发出不满意的声音呢
问题严重的是,这样的偏见还存在于一些司法人员之中
不少侦查人员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也常常将被查处人的职务与犯罪数额联系在一起考虑,总以为职位高的人,查处的数额一定要大,否则,案件办理得就不算成功
有极个别的同志甚至认为,对于上了档次的官员,假如查实的数额不是很大,尽管已经够得上追求刑事责任了,还是不宜起诉到法院,否则社会效果就很不好
这些司法人员的认识误区,无疑是受到了存在于社会中的偏见的影响
在现实中,也确实如此,一个大官被查处,结果只有十万元,甚至连十万元都不到,便会引起许多人的议论,结果给许多人产生了社会效果不好的感觉
为了避免这个情况出现,获得所谓的良好社会效果,于是,办案时就自觉不自觉地将官位和犯罪数额联系在了一起
这样的做法,是相当有害的
首先,它完全不符合法治原则
我们一直在强调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他是什么样的人,只要是触犯了刑律的,统统要一视同仁地予以处理
我们翻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哪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