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工作实施细则(暂行)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与执业登记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分为专业实践和专业考核
专业实践是指土地估价师取得资格后,通过参与实际土地估价及相关工作学习和训练的过程
专业考核是指对完成专业实践的土地估价师进行考察,判断其是否具有独立估价作业能力的过程
第三条执业登记是指土地估价师申请正式执业并进行注册登记的过程
未进行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不得以执业土地估价师的名义从事土地估价中介业务,不具有签署土地估价报告的权利
第四条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以下简称中估协)组织专业实践及专业考核工作,下设实践考核委员会,对实践考核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及仲裁
实践考核委员会由中估协会长、副会长和各省级行业协会负责人组成
实践考核委员会下设实践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实践考核的监管、组织考评等工作
实践考核委员会在各省级行业协会所在地设立实践考核点(以下简称考核点),委托省级行业协会组织各考核点的考评工作
相邻考核点可联合开展考评工作
第五条执业登记由中估协秘书处统一办理
土地估价师通过实践考核后,方可申请执业登记
第二章专业实践第六条参加专业实践的土地估价师(即实践人员)实践时间应累计不少于两年,其间可暂停或放弃专业实践
第七条实践人员应在实践单位由指导教师指导完成专业实践
由实践人员自行选择实践单位及指导教师,实践期内可以变更实践单位及指导教师
第八条实践人员须遵守下列要求:第1页共5页(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二)遵守《中国土地估价师执业行为准则》;(三)遵守实践单位规章制度,尊重指导教师;(四)客观记录专业实践情况并实时填报相关材料;(五)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要求的学时
第九条指导教师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8年以上;(二)在土地估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