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执法难若干因素调研报告(2)(四)执法执纪相互脱节
现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可以说是全方位的了
法律法规纪检监察都有规定,对土地违法行为者的责任追究有行政的、刑事的、民事的和经济的,不可谓不全面
对案件的查处规定有移送的、联合办案等机制,可能涉及的单位和部门有公安、检察、纪检监察,按说是阵容强大,可实际效果却并不令人满意
主要是这些规定过于原则,机制发挥不了很好的作用,资源得不到有效的整合
各种责任是明确的,但如何去做才能追究到责任人的责任却并不明确
实践中,一些部门和单位认为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是土地管理部门的事,与己无关
处理人是得罪人的事,都不想沾
由于没有明确细致的规定,土地管理部门按规定移送或提出联合办案,若是不合意,有关单位和部门总能说出若干条理由来加以婉拒
即使勉强接受,也是久拖不决
上级部门追得实在太紧,处理几个小鱼小虾应付一下,或者是大事化小,从轻发落,风头过去了,可能还把处分决定从档案中抽走,即搞所谓的假处理
违法者不仅毫不畏惧,事后可能还被提拔重用
这种在党纪政纪方面执纪不严,行政法上处罚不当,刑法上罪刑不适应,在某种程度上,纵容了违法者的违法心态,刺激了一些地方的政府和部门违法用地
二、严格土地执法的思考要解决土地执法难的问题,最根本的是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要求,以坚守耕地红线,节约集约用地,构建和保障科学发展的新机制为目标,对土地违法者敢于动真格,使我国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中的严格落到实处
(一)严格实行问责制
近些年来,国家连续出台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等土地管理新政,强调地方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负总责,严格实行问责制
在具体的土地执法中如果真正把党第1页共2页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落到实处,对每一起土地违法案件尤其是影响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