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吐哈油田分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处作业管理,保证高处作业的安全,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含2米)以上,有坠落可能的位置进行的作业
坠落高度基准面是指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
第三条进行高处作业实行作业许可制度一类作业票管理
未办理作业票,严禁进行高处作业
第四条作业票由作业单位负责办理,明确填写作业负责人、作业人、监护人、作业时间及安全措施
坠落高度为2-5米的高处作业,由作业单位提出申请,生产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安全部门审批后方可作业
作业期间由生产工区人员现场监督检查
坠落高度为5-15米的高处作业,由作业单位提出申请,单位主管部门、安全部门审核,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作业
作业期间由作业单位和生产工区的安全监督现场监护,主管部门和安全部门监督
坠落高度大于15米的高处作业或特殊条件下的高处作业(包括在强风、雨雪天、雾天、夜间等复杂气象条件以及必须带电、悬空情况下的作业),须由公司审批
作业期间由作业单位和生产单位的安全监督现场监护
高处作业票的有效期不超过三天(连续作业不超过24小时),间断作业在重新作业前,双方安全监督或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重新确认安全措施,如有变化,应重新落实安全措施并在票面签字后生效
高处作业票由作业所在车间保管,保存期限为一年
第五条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以及其它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第1页共3页第六条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
第七条安全带必须系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
安全带系挂点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