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对《关于第二十四条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的答复(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秘函“2004”302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XX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你办《关于第二十四条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豫政法[2004]26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的‘建设项目',既包括在建项目,也包括已建项目
对建设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行为,应当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附:XX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2004年8月25日豫政法[2004]26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我省XX市XX县区环保局在环境保护行政诉讼案件中,对已建成但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建设项目进行行政处罚是否适用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理解与适用出现争议,现就有关问题请示如下:XX县区环保局于2003年4月发现某单位建设液化气站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手续,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依法要求其限期补办环评手续,并对该建设单位逾期不补办环评的行为作出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建设单位不服,向XX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XX县区人民政府经复议维持了原行政处罚决定
之后,该建设单位不服XX县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并向XX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XX县区环保局作出处罚决定适用的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该条例的立法精神及条文本身的字面意思,所谓‘建设项目’应该是指尚未建成的项目
该条例第第1页共3页一条表明,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目的是为了预防新的项目产生新的污染,造成新的破坏,第二十四条规定处罚的前提是责令限期补办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