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基层法院民事调解工作的思考法院调解,也称诉讼调解,是指在法院审判人员的指导下,双方当事人通过自主协商一致,解决相互间存在的民事纠纷的活动
近年来,诉讼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越来越显现出对于及时、彻底地解决民事争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巨大作用,具有特殊的司法救济价值
为了今后更进一步做好民事调解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基层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谈点粗浅看法
一、要深刻理解诉讼调解的本质与内涵诉讼调解是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并且不违反当事人处分原则的前提下,由人民法院主持,依法通过协商来处理民事纠纷的方式
全面理解诉讼调解的本质是做好民事调解工作的基石,树立正确的诉讼调解意识是做好民事诉讼调解工作的有力保障,而以“三个至上”要求审判人员运用科学发展观来统领民事诉讼调解工作,是做好民事诉讼调解工作的保障
二、要灵活开展调解工作对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易于履行,可直接调解的案件暂不排期开庭,限定时间直接进行调解;对进入审判流程的其他案件,主要实行开庭调解;支持庭上调解与庭下调解相结合,把调解重心放在庭上,庭上调解不成1的,可休庭后再进行调解;判后也可以调解,但原则上要案结事了,以防影响法律文书的严肃性
这就是“庭前、庭中、庭后”调解法
庭前调解,就是将婚姻、家庭纠纷、简单债权债务纠纷、一般人身权纠纷纳入庭前调解范围,要求承办法官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找准争议焦点进行调解
庭中调解,对一些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的案件,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耐心细致地给当事人讲解法律法规,有针对性地做好疏导和说服工作
庭后调解,对当庭难以调解的案件,为了双方的合法权益,让当事人权衡利弊,承办法官可采取庭后个别谈话、分别做工作,进行背对背的调解
通过分别做调解工作首先控制好当事人的情绪,使之能够理性认识问题才有调解解决的可能
第1页共13页三、必须强化“事实清楚、分清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