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立行政公诉制度的探讨引子每天通过洛溪大桥的人与车数以万计,具体到数字,有报告说:“洛溪桥日收费30万
”可以推想,不满洛溪桥收费的应不止一人,否则也不会有‘XX市民十问洛溪桥收费’的发生
但,为什么仅有一个潘卫思提起诉讼呢
首当其冲的原因是经济问题,犯得着为那五元十元把一个政府告上法庭,耗费大量财力精力吗
其次,民告官,难上难,许多人是不敢告
更有许多人,在公权利本位的制度的多年影响下,习惯性地接受行政行为,即使其私权利已经受到侵犯也未必能意识到
但,公众对认为侵犯了其权利的行政行为不起诉,是否代表其权利不受侵犯
或者说是公众已经默认该行政行为,已经放弃救济措施,因此国家无须再介入
假设一座你时常途径的大桥在不应收费的情况下继续收费,日积月累,你的损害是不言而喻的(起码是财产权受侵犯)
在本案中,这样的“你”数以万计,构成了一个不特定的多数
不特定多数的利益可构成“公共利益”
针对“公共利益”的保护,笔者认为有必要建立适用一种新的制度——行政公诉制度
基于对“公共利益”的维护,由能够代表公共利益的国家机关对公共利益受到违反的行政行为或不作为引起的侵害的情况提起诉讼
一、行政公诉制度的理论基础:存在需维护的“公共利益”有学者提出行政公诉制度的理论基础应该是维护公共利益
有的学者提出“公共利益”一词时受到质疑
笔者认为公共利益本是一个较为抽象的词,要对一个抽象的词进行具体的解释存在一定的难度
故笔者在此只试图对“公共利益”作个大概的描述,而不是作精确的界定:首先,公共利益应该涉及多人的共同的利益,即使这种涉及不一定是直接的
其次,公共利益应该涉及的多人也许是确定的也许是不确定的
再者,公共利益的损害最终造成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损害
在法律上承认公共利益,乃是各国的通例,其中很典型的一个例子便是各国都有对集会游行的法律控制,禁止可能危害第1页共7页公共秩序的游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