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开展法律战研究的几点思考1111目录内容摘要。。。。。。。。。。。。。。。。。。。。。。。。。。。。2一、法律战的概念。。。。。。。。。。。。。。。。。。。。。。。。3二、法律战的地位和作用。。。。。。。。。。。。。。。。。。。。。9三、开展法律战的方式方法。。。。。。。。。。。。。。。。。。。。11-1-内容摘要随着中国新军事变革的发展推进,新修订的《政治工作条例》将开展法律战纳入战时政治工作的范畴,确立了法律战在未来军事斗争中的重要地位。如何结合部队实际开展切实有效地法律战教育训练,是做好未来军事斗争准备工作所面临的一个全新的课题。-2-2004年4月28日美国哥伦比亚广播公司率先披露美国驻伊拉克军队“虐俘”事件,国际社会纷纷谴责美国践踏国际法,严重侵犯人权的野蛮行径,而以“人权卫士”自居的美国一直处于被动尴尬境地。透过虐俘事件的前前后后,我们可以从一个侧面看到法律战的威力。军委江主席曾经指出,国际法是一个斗争武器,不了解国际法,说话没准头,人家一听就知道你不懂,并要求要掌握好这个武器,用好这个武器。新颁发的《政治工作条例》,第一次将法律战列为战时政治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那么,究竟什么是法律战,它在现代军事斗争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什么。而又如何开展法律战呢。一、法律战的概念所谓法律战,是指依据国内法、国际法和国际惯例,通过各种渠道所进行的有利于己而不利于敌的法律斗争。它以法律对抗为主要手段,贯穿于军事斗争全过程,而且先于军事斗争第1页共7页展开,后于军事斗争结束,被称为任何武器都代替不了的“新式武器”。⑴法律战运用的主题是战争法。而战争法是适用于武装冲突的国际法,简称武装冲突法,也叫国际人道法。因为它从传统战争法发展而来的,直接规范的是军队的作战行为,因而武装部队更乐于把它叫做战争法。它包括使用武力法、作战行为法、中立法和惩治战争犯罪法四个方面。战争法是随着战争的产生、发展逐步形成的。在古代,战争的目的是某一部落、国家或集团为了扩大自己的权益而征服交战的敌方。最初,在每一次战争中被征服的部落或国家,都要遭受残酷的掠夺和蹂躏。战斗员与平民无明显区分,平民不论男女老幼,无一例外地都是敌人,都是军事攻击的目标和恣意杀戮的对象。而且,一般说来,杀戮被称之为“战争的权利”。后来,诸侯国和奴隶主为了从战争中获取更多的利益,或者出于政治和策略上的考虑,不得不逐步改变某些残酷的手段,于是关于平民、妇女、儿童、战俘免受攻击和杀戮的规则逐步产生。中国早在先秦时期,已出现毋戮民、勿犯敌民;入罪人之地,毋暴神祗,毋行田猎,毋杀土幼,毋伐森林,毋坏宫室,毋取六畜、禾黍、器械,见其老幼,奉归勿伤,以及不伐丧,不重伤,不擒二毛,释归虏囚等作战习惯规则。春秋末期的兵书《孙子·作战》中提出对俘虏“卒善而养之”,主张善待战俘。古埃及、巴比伦、印度、希腊和罗马也有关于禁止使用暗藏的、有倒钩和有毒的武器,禁止攻击逃跑的、投降的和放下武器的敌人,以及禁止-3-攻击杀戮妇女、儿童和平民居民等作战规则的记载。但是,这些规则都是以惯例的形式分散出现的。欧洲早在中世纪前,特别是中世纪,战争频繁,面对封建国家间战争残酷性和危害性的扩大,各国人民特别是新兴的平民阶层,强烈要求减轻或免除战争给他们带来的重负和灾难,宗教势力也纷纷要求限制战争的冲击和损害,保护教会、寺庙、教士、神职人员和僧侣的利益。一些宗教思想家、神学家和哲学家提出并发展了“正义战争论”。其中具有代表性、影响较大的,有罗马帝国的a.奥古斯丁和13世纪意大利神学家与哲学第2页共7页家t.阿奎那等。他们一方面为封建君主所从事的战争进行辩护,论证他们所进行的战争只要是“公正的”,就是“合法的”、“正义的”;另一方面主张不杀害“无辜者”,将所谓“有罪者”与“无辜者”区分开来,给予不同的对待,认为任意杀害“无辜者”是不合法的。随着历史的演变,职业军队的出现,战斗人员与平民分离。一般来说,战争逐步局限在交战各国的职业军队之间。战争规则中关于被保护的非战斗人员,也逐步由教士、僧侣、妇女和儿童扩大到一切不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