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信息保护方式的选择唐青林案件要旨与商业秘密为权利人通过自身的保护手段防止企业秘密的泄露不同,专利是权利人通过权利的申请、公开的方式,向国家直接申请的绝对、排他性权利保护
两者对企业信息的保护,在保护的范围、期限和保护的程序上均有所不同,且各有优劣
在企业的信息保护过程中,权利人应当充分结合需要保护的企业信息的商业价值、可流失性等综合考虑,选择适合的权利保护方式
基本案情1999年5月9日,原告郑州kd医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kd医药)与河南龟山神草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龟山神草)签订《联合生产〈怀参蜜口服液〉协议》,协议主要约定kd医药提供〈怀参蜜口服液〉项目,龟山神草提供资金并负责该产品的生产、销售工作
20XX年11月18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1*b1571号批件批准地黄润通口服液由龟山神草生产,药品批准文号是国药准字b201*0826,该批件附件为质量标准、说明书及标签
20XX年12月28日,XX省XX市XX县区人民法院确认kd医药与龟山神草终止履行双方签订的《联合生产〈怀参蜜口服液〉协议》
kd医药认为被告fr药业集团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fr医药公司)司、fr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fr集团)、河南同源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源制药)申请药品生产批号国药准字b201*0826及国药准字z20073174时使用其研发技术资料及未经其允许生产地黄润通口服液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kd医药向法院提供了生产地黄润通口服液得研发技术资料
经审查,上述资料保存在河南中医学院科研管理处,其中的临床总结则由XX省中医药研究院、XX省中医学院一附院、XX省人民医院出具,样品检验报告书则由河南中医学院制药厂检验出具,怀参蜜口服液稳定性实验报告等实验数据由河南中医学院中心实验室出具
第1页共6页另查明:XX省卫生厅豫卫药审【1996】26号同意河南中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