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审计问责的思考行政问责制是法治国家追究公职人员责任的一种最基本、最常用的行政制度
通过监督检查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活动、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处理处罚违规违纪问题,并提出相应审计建议,以加强和改进被审计单位的履职能力就是一种事实上的审计问责
审计问责对于推进建设责任、高效、法治、廉洁政府有着重要意义
一、实行审计问责的必要性一是满足社会公众呼声的要求
随着近年来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审计结果公告力度不断加大,社会公众对审计工作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对与“审计风暴”相对应的“问责风暴”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二是树立审计工作权威的需要
现行审计工作对“事”多,对“人”少,经济处罚多,行政问责少,很难实现审计监督的“到位”,长此以往,审计工作的权威性必然受到影响
三是审计工作发展的结果
审计问责的前提是要分清责任,责任查清后对相关人员的问责则水到渠成,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对问题要查深查透,必须要有铁的事实,做到“铁证如山”,这也是审计工作质量提高的必然结果
二、审计问责实践中存在的问题1
审计问责尚未形成有序状态
一是问责范围不够明确
如哪些问题应当对集体问责、哪些问题应当对个人问责;哪些问题应当对领导干部问责,哪些问题应当对经办人员问责等
二是问责方式界限不够清晰
现行审计问责方式主要有三种:即一般问题责成被审计单位自行处理、违反法律法规但不构成案件线索的由审计机关通过《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直接提出处理意见和构成案件线索的移送司法、纪检监察等机关
三种方式的选择没有硬性规定,一定程度上受到执法人员的原则性和职业判断的影响
三是问责结果跟踪机制不够健全
对责成单位自行处理的结果缺乏有力的监督手段,导致部分单位漠视审计问责,所查问题屡审屡犯
对于移送有关部门的案件线索,虽然已经建立了案件线索移送和信息互通制度,但仍存在部分处理结果反馈不及时,甚至不了了之的现象,审计机关第1页共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