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行政机关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规则探讨证人出庭作证是行政诉讼中的一种常见现象,也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种诉讼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一条至四十六条虽对证人出庭作证的方式、内容等作了具体的规定,但其不能涵盖证人出庭作证的全部规则,尤其是行政机关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全部规则
笔者综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一条至四十六条及其他相关条款规定,认为行政机关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遵循以下几种规则:一、程序规则(一)证人以行政机关申请出庭作证
证人出庭作证的方式依《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的规定只有一种,那就是申请方式
虽然《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凡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现行立法绝对不允许证人主动参与行政诉讼,即使行政机关要求执法人员出庭作证也要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二)行政机关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一般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内提出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是其行使举证权利的一种
为了保证诉讼程序的公平和效率不受影响,《行政诉讼证据规定》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期限作了具体规定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一条第一款对行政诉讼被告举证期限的规定,笔者认为行政机关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内提出
当然,如果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内提出的,可以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内提出延期申请,获得法院的准许后,在正当事由消除后10内提出申请
对于《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所规定的行政机关在庭审过程中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特殊情况,笔者认为仅限定在庭审前无法预见的特殊情形,且该特殊情形也不能违第1页共4页背“先取证,后裁决”的司法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