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做好残联与残疾人工作的几点思考人们碰到残疾人问题,首先就想到找残联
粗看起来似乎没有什么不对,其实不然
现在有两种倾向:一是有些地方和部门认为残疾人工作就是残联的工作;二是有些残疾人工作者把残联当作残疾人的政府,什么事都想管起来
弄清“残联”和“残疾人工作”的关系,对于发挥残联在残疾人工作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一、谁是残疾人工作的主体残疾人享有国家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因此,残疾人工作的主体应该是各级政府
这在《残疾人保障法》中已有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统筹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采取措施,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的意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残疾人保障法》第七条)
这一条对政府在残疾人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和职责规定得非常明确,从法律上加以了规范
胡锦涛同志指出:残疾人事业是崇高的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重视和支持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把残疾人事业纳入实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规划,根据残疾人特殊需求,在康复、教育、就业、福利、社会保障、文化生活、无障碍环境等方面制定扶助政策,采取相应措施
从国家法律到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指示中,都明确了政府在残疾人工作中的主导地位
二、残联是推动残疾人工作的重要力量各级残联建立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
从她诞生的那天起就确立了集“代表、服务、管理”三种职能于一体的亦官亦民的事业团体性质,她不能取代政府在残疾人事业中的主导作用,但又发挥出巨大的优势
各级残联充分发挥残疾人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从推动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政策法规建立,到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开展康复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