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区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韶关学院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政领导干部自觉依法依纪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能和依法治校的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XX省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学校任命(聘任)的所有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党政领导干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上述范围党政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给学校、社会、国家利益和师生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或恶劣影响的,依据本办法追究责任
本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应履行的法定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或不依照规定程序、权限、时限履行职责
第四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五条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问责机构第六条学校党委是问责决定主体,主要职责为决定是否启动问责程序、审议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
第七条学校成立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公室(以下简称问责办)
问责办设在纪委,办公室主任由学校纪委书记兼任,副主任由纪委副书记(纪委办公室主任、监察处处长)和组织部部长兼任,人员由纪委监察处、组织部、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第1页共7页室、人事处、审计处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问责办的主要职责为受理问责事项、组织问责事项的调查、提出问责建议、起草并送达问责决定书、反馈问责事项办理结果
第三章问责情形、方式及适用第八条决策严重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应当问责:(一)决策事项内容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决策部署;(二)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三重一大”事项未经领导班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