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区机关作风建设问责办法(试行)xxx作风建设问责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乡各级领导干部和机关、社区、村、站所工作人员的作风建设,增强执行力,提高行政效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共xxx委员会、xxx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xx〔20XX〕xx号)的具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全乡机关、各支部、站所干部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统一、客观公正、惩教结合、推进工作、依法有序、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问责是指对问责对象存在本办法所列行为,尚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依照本办法实施责任追究
第二章问责情形第五条推进工作中执行不力,不求进取、平庸无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问责:(一)对中央、自治区、自治州和xxx各项政策措施以及乡党委、政府工作部署、工作安排和有关决定消极对待,执行不力的或拒不执行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的;(二)对本单位内存在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调查研究,不认真解决的;(三)对工作拈轻怕重、讨价还价、瞻前顾后、畏首畏尾、怕负责任、怕担风险,影响整体工作部署和工作进度的;(四)不负责、不尽职,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或者完成质量不符合要求或延误工作的;(五)工作无成效、无起色,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六)其他执行不力的行为
第六条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问责:(一)不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上级的指示、决定、命令,有令不行的;第1页共6页(二)对上级明令禁止的行为置若罔闻,不遵守、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有禁不止的
第七条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问责:(一)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在处置中隐瞒真相、歪曲事实的;(二)编报虚假数据、虚假成绩,欺骗上级和公众的;(三)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突发事件、公共安全和安全生产事故或其他重要情况的;(四)隐瞒案件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