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县区农村更新改造实施细则(试行)XX县区“集地券”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XX县区“集地券”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集地券”主要来源及权利人:(一)宅基地使用权人自愿退出宅基地并复垦为耕地等农用地,产生的“集地券”归宅基地使用权人持有;(二)农村因拆迁安置或实施旧村改造、空心村改造、异地奔小康、更新改造等(以下统称新农村建设)退出的宅基地复垦为耕地等农用地,若新农村建设地块新增建设用地大于复垦退出宅基地的,产生的“集地券”归政府持有;若小于复垦退出宅基地的,差额部分“集地券”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其余归政府持有;(三)农村地区废弃工矿等其他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等农用地,若是集体土地,产生的“集地券”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若是国有土地,产生的“集地券”归政府持有;(四)因参加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退出的宅基地复垦为耕地等农用地,产生的“集地券”归政府持有;(五)异地调剂的增减挂钩指标和通过“人地挂钩”方式转移的建设用地指标,产生的“集地券”归政府持有;-1七日内完成现场踏勘,对符合复垦条件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现场测绘
宅基地使用权人申请复垦的,面积由测量单位逐户据实测绘,并由复垦申请人、相邻关系人和村两委指定工作人员到现场指界确认
第八条完成测绘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复垦工程规划设计,编制的规划设计应符合《XX省土地整治工程建设标准》等相关规定,具备水源等条件的地块优先复垦为水田
第九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规划编制后应当七第1页共4页日内向国土局申请立项审查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建设用地复垦立项申请书;(二)项目资金概算、规划设计材料等;(三)村民代表会议意见
国土局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七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实地踏勘、论证,论证通过的,报市人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