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国务院【发布文号】国办函〔2005〕16号【发布日期】2005-02-17【生效日期】2005-02-1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意见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2005年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办函〔2005〕16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编办、中农办、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广电总局、统计局、林业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法制办、银监会、保监会、粮食局、邮政局、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扶贫办、西部办、供销总社、国信办、纠风办、中储粮总公司: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提出的一系列政策措施,需要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并认真加以落实。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分工“”(一)关于进一步扩大农业税免征范围,加大农业税减征力度的问题,由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财政部牵头)负责提出实施意见。“”(二)关于继续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的问题,由财政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粮食局等部门提出具体实施意见。“”(三)关于中央财政继续增加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资金的问题,由农业部牵头,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在春耕前提出方案并予以公布。“(四)关于继续对短缺的重点粮食品种在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逐步建立和完善稳”定粮食市场价格、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的制度和机制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财政部、农业部、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中储粮总公司等部门研究提出实施意见。“(五)关于搞好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和市场管理,继续实行化肥出厂限价政策,通过税收等手段合理调节化肥进出口,控制农资价格过快上涨,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业生产资料等”各种坑农害农行为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供销总社等部门提出落实意见。“(六)关于中央财政要采取有效措施,根据粮食播种面积、产量和商品量等因素,对粮食”主产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奖励和补助的问题,由财政部牵头,会同农业部、统计局等部门提出落实意见。“(七)关于建立粮食主产区与主销区之间的利益协调机制,调整中央财政对粮食风险基金”的补助比例,并通过其他经济手段筹集一定资金,支持粮食主产区加强生产能力建设的问题,由财政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统计局、粮食局、中农办等部门抓紧研究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八)关于在稳定现有各项农业投入的基础上,新增财政支出和固定资产投资要切实向农”业、农村、农民倾斜,逐步建立稳定的农业投入增长机制的问题,由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落实意见。“(九)关于从预算内新增财政收入中安排一部分资金,设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对农户投工投劳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予以支持。预算内经常性固定资产投资和国债资金要增加安排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要结合土地开发整理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问题,由财政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等部门提出落实意见。“”(十)关于要尽快立法,把国家的重大支农政策制度化、规范化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人民银行、法制办、中农办等部门研究提出意见。“(十一)关于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用途不改”变,并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加快推进农村土地征收、征用制度改革的问题,由国土资源部牵头,会同财政部、建设部、农业部、法制办、中农办等部门提出落实意见。“”(十二)关于修订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提高耕地占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