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经济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出资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公司依法从事经营活动,保持“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四标准认证,提高管理水平,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接受监督
第四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五条本章程经集团公司批准,自生效之日起,对公司、出资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定约束力
第二章企业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第六条本公司依据《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设立,是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以公司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名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条公司住所:第四条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涵盖的所有项目(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九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根据实际情况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由出资人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时间为
第十一条出资人应当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并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出资人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出资人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第十二条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但不得低于公司营业资质要求的资本额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