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转持认定研究高慧律师一、国有股东的认定(一)《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函》(国资厅产权[2008]80号)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下列企业或单位应标注国有股东标识:(1)政府机构、部门、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或出资人全部为国有独资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上述单位或企业独家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0%的公司制企业;上述单位或企业合计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第一大股东的公司制企业
(3)上述“2”中所述企业连续保持绝对控股关系的各级子企业
(4)以上所有单位或企业的所属单位或全资子企业
注:确定了“决对控股和连续多层次绝对控股”认定国有股东的标准
(二)《财政部、国资委、中国证监会、社保基金会关于进一步明确金融企业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3]78号)》金融企业投资的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如果金融企业股权投资的资金为该金融企业设立的公司制私募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财政部门在确认国有股转持义务时,按照实质性原则,区分私募基金(含构成其资金来源的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的名义投资人和实际投资人
如私募基金的国有实际投资人持有比例合计超过50%,由私募基金(该比例合计达到100%)或其国有实际投资人(该比例超过50%但低于100%)按照《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等相关规定,履行国有股转持义务
解读:该办法实际上是对“决对控股和连续多层次绝对控股”国有股认定标准的补充,即按照实质性原则判断,只要是国有实际投资人持有比例合计超过50%的,都应当履行国有股转持义务,虽然该规定是针对金融企业做出的,但是在相关部门未出台其他具体认定标准前,其他持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应从严把握,参照该规定认定国有股转持义务
二、规避转持国有股的方案:1、私募基金(创投公司)国有股出资人合计出资不超过基金规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