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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转持认定研究高慧律师一、国有股东的认定(一)《关于实施<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函》(国资厅产权[2008]80号)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下列企业或单位应标注国有股东标识:(1)政府机构、部门、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或出资人全部为国有独资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2)上述单位或企业独家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0%的公司制企业;上述单位或企业合计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第一大股东的公司制企业。(3)上述“2”中所述企业连续保持绝对控股关系的各级子企业。(4)以上所有单位或企业的所属单位或全资子企业。注:确定了“决对控股和连续多层次绝对控股”认定国有股东的标准。(二)《财政部、国资委、中国证监会、社保基金会关于进一步明确金融企业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3]78号)》金融企业投资的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如果金融企业股权投资的资金为该金融企业设立的公司制私募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财政部门在确认国有股转持义务时,按照实质性原则,区分私募基金(含构成其资金来源的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的名义投资人和实际投资人。如私募基金的国有实际投资人持有比例合计超过50%,由私募基金(该比例合计达到100%)或其国有实际投资人(该比例超过50%但低于100%)按照《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等相关规定,履行国有股转持义务。解读:该办法实际上是对“决对控股和连续多层次绝对控股”国有股认定标准的补充,即按照实质性原则判断,只要是国有实际投资人持有比例合计超过50%的,都应当履行国有股转持义务,虽然该规定是针对金融企业做出的,但是在相关部门未出台其他具体认定标准前,其他持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应从严把握,参照该规定认定国有股转持义务。二、规避转持国有股的方案:1、私募基金(创投公司)国有股出资人合计出资不超过基金规模的49%。2、私募基金(创投公司)国有股出资人合计出资超过基金规模的50%,但是最大的国有出资人设置2个以上,且出资额相同;或者所有国有出资人出资相同,不存在第一大国有股东。此种方式如果参照《财政部、国资委、中国证监会、社保基金会关于进一步明确金融企业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3]78号)》规定,将失去意义。3、设立符合豁免条件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根据《关于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符合条件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投资于未上市中小企业形成的国有股,可申请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具体的条件如下:(1)经营范围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O部门令第39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名称中注有“创业投资”字样。(2)遵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3)投资标的公司时需满足未上市中小企业的标准,即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案例:1、不具备绝对控股案例——金石投资(沈阳新松机器人、神州泰岳)金石投资的最终投资人为中信集团,中信集团为国有股东,中信集团是中信证券第一大股东,但由于中信集团对中信证券不具备绝对控股(持股50%以上),因而中信集团对金石投资也未构成连续多层级的绝对控股。2、不具备连续多层级的绝对控股案例(中比基金——中元华电)中比基金持有公司股份365万股,占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7.50%,所持本公司股份性质为社会法人股。中比基金无实际控制人,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国家开发银行(2008年12月11日整体改制为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喜之郎集团有限公司与比利时政府、比利时富通银行于2004年11月18日在中国北京市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东名称出资额(万欧元)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中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1,50015.00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50015.00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1,30013.00国家开发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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