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弹性年期供应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土地市场,建立更加多元化的国有土地供应机制,降低项目成本和吸纳更多社会资本,根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印发关于支持旅游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10号)、《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林业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2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2﹞71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二条全县范围内的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工业用地、旅游用地和物流用地,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全县范围内的公共服务项目用地中的能源、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养老、教育、文化、体育及供水、燃气供应、供热设施等项目,除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外,可以按弹性年期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供应土地,—1—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出让、租赁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不得设置不合理的供应条件,只有一个用地意向者的,可以协议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使用年限,应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期限相一致,但不得超过对应用途土地使用权出让法定最高年限。第四条全县范围内的工业项目用地,原则上必须进入工业集中发展园区,确因生产、环评等特殊要求需另行选址用地的除外,其供地方式必须采取招拍挂。可以采取弹性年期出让、租赁和先租后让方式予以供地,其中采取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必须符合国土资源部规定的行业目录。已建成的工业用地在不改变规划用途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第五条全县范围内的旅游用地,严格执行土地招拍挂出让的规定,用途单一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应,用途混合且包括经营性用途的,应当采取招拍挂方式供应;鼓励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旅游项目建设用地,以降低旅游项目初期用地成本。第六条全县范围内的物流用地,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和城市规划的重大物流项目,要保障需要,及时供地。对物流业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物流项目用地,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修编时纳入规划统筹安排,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出让,出让价格参照所在区域工业用地价—2—格。积极支持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物流设施或提供物流服务,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应按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第三章供应方式第七条土地供应方式依据不同用途的项目分为弹性年期出让、租赁、先租后让以及作价出资(入股)。除法律和政策另行规定外,原则上实行招拍挂制度。第八条弹性年期出让是指政府将公共服务项目、工业、旅游和物流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年期设置为自10年开始,每5年一个梯度,直至达到项目用地法定最高年期,由项目主管部门、县土地储备中心和县国土资源局会同意向用地企业按照项目市场生命周期进行选择,并由受让人按照规定向国家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的行为。第九条租赁是指政府将项目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期内出租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租金的行为。租赁分为短租和长租,短租一般不超过5年,长租一般不超过20年。第十条先租后让是指政府将项目用地使用权先以租赁方式向使用者供应土地,承租人在租赁年期内或租赁到期时,经核验达到约定要求的,再按照弹性年期办理协议出让。申请弹性年期出让的年限应减去租赁的年限。—3—第十一条作价出资(入股)是指政府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形成的国家股股权,按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由有县人民政府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或政府平台公司统一持有。第四章供地程序第十二条为保证及时供地,各乡镇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