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弹性年期供应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土地市场,建立更加多元化的国有土地供应机制,降低项目成本和吸纳更多社会资本,根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印发关于支持旅游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10号)、《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林业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2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2﹞71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二条全县范围内的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工业用地、旅游用地和物流用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全县范围内的公共服务项目用地中的能源、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养老、教育、文化、体育及供水、燃气供应、供热设施等项目,除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外,可以按弹性年期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供应土地,—1—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
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出让、租赁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不得设置不合理的供应条件,只有一个用地意向者的,可以协议方式供应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使用年限,应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期限相一致,但不得超过对应用途土地使用权出让法定最高年限
第四条全县范围内的工业项目用地,原则上必须进入工业集中发展园区,确因生产、环评等特殊要求需另行选址用地的除外,其供地方式必须采取招拍挂
可以采取弹性年期出让、租赁和先租后让方式予以供地,其中采取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必须符合国土资源部规定的行业目录
已建成的工业用地在不改变规划用途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第五条全县范围内的旅游用地,严格执行土地招拍挂出让的规定,用途单一且符合《划拨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