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强化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切实加强对所属企业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监督,根据《关于加强自治区直属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桂办发〔2016〕40号)有关“建立健全区直企业巡视巡察制度”的要求,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巡察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纪委和自治区国资委党委的部署要求,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紧扣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标本兼治,进一步加强所属企业各级基层党组织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促进和保障集团公司深化改革、转型升级、跨越发展。—일—第三条巡察工作坚持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突出政治巡察的要求,维护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坚持紧紧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这个中心,把发现问题、落实整改作为主要任务;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发扬民主、依靠群众的原则。第四条巡察工作由集团公司党委统一领导,纪委牵头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被巡察企业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积极配合巡察工作,为开展巡察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营造自觉接受监督、干部职工参与、有利于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良好氛围。第二章工作机构与职责第五条集团公司党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向集团公司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集团公司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集团公司纪委副书记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担任。第六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一)贯彻上级党委的有关决策和部署;(二)研究确定巡察工作安排;(三)听取巡察工作汇报;(四)研究巡察工作成果的运用和处置意见;(五)向集团公司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이(六)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第七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设在集团公司纪委,与纪检监察室合署办公办公室主任由纪委副书记兼任;根据工作需要,办公室人员可以采取“平时分散、巡时集中”的方式临时抽调。第八条巡察办的职责是:(一)传达贯彻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二)拟定巡察工作计划和方案;(三)统筹、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四)汇总巡察工作情况,及时向被巡察企业下达巡察整改意见,并跟踪督导抓落实。(五)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服务保障巡察工作顺利开展。(六)办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九条按照巡察工作计划,每次巡察工作前成立若干巡察组,具体承担巡察任务。每个组由3-5名同志组成,设组长1名,副组长按照巡察需要配备,报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巡察组组长“一次一授权”、巡察组“一次一组合”,组长及成员根据每次巡察任务确定并授权。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第十条建立集团公司巡察工作人才库,参照中央和—일—自治区巡视工作规定的标准和条件选配干部,保持巡察骨干的相对稳定性。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巡察干部履职能力加强监督管理,对不适合从事巡察工作的人员,及时调整对违纪违法的,严肃处理。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回避:(一)巡察组成员的近亲属是被巡察企业班子成员的。(二)巡察组成员曾长期在被巡察企业工作过并担任一定职务的。(三)巡察组成员自己认为需要回避并经批准的。第三章巡察范围和内容第十二条巡察对象和范围是:(一)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党组织班子及其成员,企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主要负责人及其成员;(二)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重要子分公司的党组织书记、董事长、总经理、纪委书记或专兼职纪检委员;(三)集团公司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巡察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第十三条巡察组紧扣“六项纪律”(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