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医保监控业务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区医疗保险监控(以下简称医保监控)业务,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办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和医保监控系统业务操作程序,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用于规范医保经办机构内设医保监控机构的岗位设置、业务流程、内部控制、档案管理以及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组织实施行政监督等业务
详见《宁夏回族自治区医保监控业务示意图》(附件1)
第三条全区医保监控工作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原则,实行医保监控制度、信息系统、业务流程、指标体系、数据标准和医保服务医师诚信标准“六统一”制度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四条医保监控机构应设置以下岗位:(一)监控审核岗
负责对医保监控系统筛查出的疑点信息和重点监控指标的趋势排名进行初审,受理外部疑点信息并在监控系统中登记
(二)监控复核岗
负责对监控审核岗初审的疑点信息、趋势排名和登记的外部疑点信息进行复核,确认需要稽核调查的案件信息
(三)监控调查岗
负责对监控复核岗确认的案件信息进行稽核调查,记录稽核调查过程,收集证据材料,并根据稽核调查情况提出初步处理处罚意见
(四)监控综合岗
负责各监控业务岗位的综合协调、督查督办及各类文书档案的综合管理
第三章业务流程第五条疑点信息审核
由监控审核岗工作人员对医保监控系统筛查出的疑点信息和重点监控指标的趋势排名进行综合分析判断,确认或剔除疑点信息
第六条外部疑点登记
由监控审核岗工作人员受理举报投诉、转办交办等外部渠道获取的疑点信息,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监督外部疑点拟办登记表》(附件2),按批办意见在监控系统中登记疑点信息
第七条稽核立案登记
由监控复核岗工作人员对监控审核岗确认或登记的疑点信息进行复核,登记案件编码,确认统筹地区,描述案情,登记案件信息或剔除疑点信息
自治区医保监控机构工作人员在确认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