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有土地使用权合作开发协议书甲方:兴仁县Х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仇某某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就共同合作开发国有土地的相关事宜,在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经协商一致,双方决定以甲方兴仁县ХХ有限责任公司名义与兴仁县人民政府或兴仁县国土资源局签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受让位于兴仁县城南街道办事处双山水厂旁国有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用途以人民政府批准的用途为准
第二条上述土地受让成功,甲方取得该国有土地后,面积在6亩的范围内属于甲方享有使用权、支配权、法律允许范围的处分权、收益权等权利;受让土地面积在6亩以外的土地,由乙方享有使用权、支配权、法律允许范围的处分权、收益权等权利
第三条在甲方与兴仁县人民政府或兴仁县国土资源局签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乙方负责提供万元给甲方用于支付受让土地款,其余受让土地款由甲方负责筹集、支付
2第四条甲方在与兴仁县人民政府或兴仁县国土资源局洽谈、签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过程中,应尽最大努力争取受让土地面积在7亩及以上
第五条甲方取得的土地中6亩以外的土地归乙方,以10万元每亩的标准计算,甲方从乙方提供的万元受让土地款中扣取
扣取后,若乙方提供的万元仍有剩余款项,按借贷关系处理,甲方可以继续使用,并按照每月2%利率标准向乙方支付利息,借贷期限另行协商
按照本条的规定,若乙方提供的万元受让土地款不足以支付甲方的,由乙方按照本条的标准补足给甲方
第六条双方按照本协议取得土地后,在法律、法规及政策允许的条件下,应即时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享有的面积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在办理变更土地使用权登记前,甲方不得擅自将属于乙方享有的土地进行流转
若甲方需使用乙方享有的土地,可另行签订协议
第七条甲乙双方当中,若其中一方拟将其享有的土地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