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2003年7月7日防止电气误操作装置管理规定防止电气误操作装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防止电气误操作装置(以下简称防误装置)的管理,做好防误装置的选型、安装、验收、运行、维护和检修等工作,使其在电力安全生产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根据《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等有关规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防误装置是防止工作人员发生电气误操作的有效技术措施
本规定所指的防误装置包括:微机防误、电气闭锁、电磁闭锁、机械联锁、机械程序锁、机械锁、带电显示装置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的变电站、换流站、发电厂(公司)等防误装置的管理
第四条各区域、省(区、市)公司及直(代)管的供电公司(局)、发电厂(公司)应按照本规定,结合运行规程、反事故措施及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五条防误装置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管理工作归口于国家电网公司生产运营部,技术工作归口于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日常管理工作和运行维护工作由各区域、省(区、市)电网公司及直(代)管的供电公司(局)、发电厂(公司)分级实施,并配备防误装置专责人员
第六条各供电公司(局)、发电厂(公司)应定期对管辖范围内的防误装置进行试验、检查、维护、检修,以确保装置的正常运行
对新建或更新改造的电气设备,防误装置必须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运
第七条各级负责防误装置管理工作的领导以及有关专业人员均应熟悉本规定,并在选用、安装、验收、运行、维护和检修等工作中贯彻执行
第二章责任制第八条国家电网公司负责防误装置的管理规定、重大技术措施和反事故措施的制定和修订
每两年组织召开一次专业会议
第九条防误装置技术标准根据技术发展和用户技术需求,每三至五年修订一次;防误操作年度技术报告由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负责编写
第十条各区域、省(区、市)电网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