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监理工作管理制度一、综合管理制度(一)开(复)工报告审批制度1、开工报告的审批(1)施工单位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标段总体开工申请,总监理工程师根据投标合同规定的日期,按时向施工单位发出开工令并报建设单位备案。如无特殊要求,开工的日期应符合投标书的要求,不应提前或推后。(2)在发布开工令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施工单位的开工条件。(3)工程项目开工应具备以下条件:1)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开工手续和资质证明(开工许可证或已经批准的开工报告、企业资质证明、专项施工许可证)。2)施工组织设计和总体工程进度已经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批准。3)施工单位的现场管理机构已经建立,办公设施已经配备,具有正常工作的条件,人员及资格与投标文件相符,主要施工队伍已经进场,无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情况。4)施工单位已经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保证体系。5)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室已经建立,仪器设备齐全并已经标定,并经监理站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和验收合格。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已经完成并经监理审查批准。6)施工单位的主要施工设备已经进场,并与投标文件相符,满足开工和连续施工的需要。7)施工单位的材料采购合同已经签订,进场检验合格。8)设计单位的设计交底及现场交桩已完成。9)施工单位的全标段施工复测、逐段的技术交底已完成。10)临时工程已经满足开工条件,环保措施满足要求。11)凡在营业线进行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施工的单位,是否按规定办理并取得《营业线施工许可证》。(4)单位工程开工应具备下列条件:1)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已编制,开竣工时间与总体施工组织设计相符,有分部工程开竣工时间、主要机具清单、材料进场计划。2)管理和技术人员已到位,并有明确的职责分工,与总体施工组织设计相符并保证不随意更换;已制定实现管理目标的措施。3)技术交底到工班、到作业人员。4)施工复测、控制测量、放洋测量已经完成。5)主要施工机具已配齐,机械配置和总能力满足施工需要。6)材料已进场并现场检验合格。7)施工图现场核对已完成。8)现场检验已完成;工艺试验已完成。9)劳务承包合同已签订。10)临时工程已完成,包括道路、场地、水、电、混凝土站、库房等。2、复工报告的审批(1)工程暂停1)在施工现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总监理工程师可根据其影响范围和程度,签发《工程暂停令》:a.建设单位要求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b.由于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必须进行停工处理。c.由于出现质量或安全隐患,为避免造成工程质量损失或危及人身安全而需要暂停施工。d.工单位未经许可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站管理。e.可能危及工程质量及造成质量事故的事件上道工序未经检验合格而进行下道工序者。工程质量下降已经指出、未采取有效措施/或虽采取一定措施但效果不好尚在继续施工者。擅自采用未经检验合格材料。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要求者。擅自将工程转包者。擅自让未经批准的分包单位进行施工者。没有可行的施工方案,没有可靠的质量措施,擅自施工并已呈现质量下降趋势者。f.危及施工安全的事件可能发生塌方、涌(洪)水淹没或其他危及安全的重大事件;严重违犯安全作业规则:如作业人员无安全防护:110v以上用电无安全保护设施。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方案编制和审查不执行建设部建质[2004]213号文规定。发生安全事故不执行国务院493号令,有迟报、谎报、漏报和瞒报现象时。g.危及环境保护的事件施工中已造成了环境污染,如污染水源、道路、空气;地下施工遇到了尚未迁移的各种管线、文物等。h.发生必须暂停施工的其他情况。2)监理工程师接到施工事件的信息后,报请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立即到达施工现场,对现场的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并作详细记录,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会同施工单位对事件产生的原因、后果,进行分析、记录、判断。3)当判断非停工整顿不能保证工程质量/或施工安全/或保护环境时,一般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应在事件发生当天签署停工令,在征得委托人同意后予以下发。停工令应申述停工事由、停工时间、善后事项等,停工令必须由施工单位签收并抄报委托人。如遇特别危急情况,总监理工程师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