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1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31页行政立法后评估制度研究《政府法制研究》2006年第3期●行政立法后评估,从其内涵看,应当侧重在所立之法本身的问题,是对所立之法的再思考,是解决“源头”问题――提高行政立法质量的一个重要途径●一个完整的立法过程除了包括狭义立法的四个阶段――法案的提出、审议、通过和发布外,还应该包括立法准备和立法后评估两个阶段
因为尽管立法者总是力求制定出完善的法律,但是人的有限理性总会使这种追求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和阻碍,影响法的实效性的发挥,建立立法后评估制度的理论基础也正在于此●构建行政立法后评估制度主要包括评估主体、评估原则、评估方法、评估内容、评估时点、评估程序等方面的内容《政府法制研究》行政立法后评估制度研究课题组组长:江子浩课题组成员:李剑马贝艺余飞麟李萍报告执笔者:李萍导言回顾我国立法发展的历程,经过“文革”十年停滞和遭受摧残之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被破坏殆尽,行政法制也荡然无存
1978年底,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标志着中国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邓小平同志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第2页共31页第1页共31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31页必严,违法必究”的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我国的法制建设由此进入了重建和迅速发展的新时期
但由于“十年文革”的破坏,当时的立法尚处于百废待兴、百法待立的状况,加紧立法无疑是这一阶段的当务之急,做到有法可依则成为法制建设的基础
因此,为了尽快解决各个领域无法可依的状况,国家工作重点放在大量立法上,以建立和健全法律体系
经过二十几年的发展,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各项制度也已经相对完善,这个时期的立法理念应当转变为追求更为有效的立法,即改变过去“重数量”的倾向,在制定新的立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