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行政审就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沪审改办发(2010)3号关于开展区(县)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规范行政行为,使上海成为全国“行政效率最高、行政透明度最高、行政收费最少”的地区之一,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近期要对区(县)正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集中清理,下决心再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努力做好行政审批事项梳理工作掌握行政审批事项的底数是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基础,是下一步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分类处理和制定有关政策的重要依据。摸清底数必须做到“一个不错、一个不漏”,凡未填报的审批事项,一律视作自动取消,不得再行审批。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对照《区(县)行政审批清理原则》(附件1)中的行政审批事项梳理若干原则,对区(县)现有的每个审批事项,根据审批内容、审批部门、审批对象、审批依据、申请材料、审批条件、审批流程等构成要件,实事求是地确定审批事项,既不能把多项审批合而为一,也不能把一项审批分解拆开,决不能有遗漏,决不能有“水份”。要仔细研究《区(县)行政审批事项基本情况梳理登记表》(附件2)和《区(县)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基本情况梳理登记表》(附件5)涉及的每一项内容,逐项认真填写,并按照要求上报。二、进一步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总的要求是,不局限于数量的多和少,坚持着力从转变政府职能入手,提高服务质量、工作效率和监管水平,改善投资环境,切实方便企业,增强企业活力。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和监督的原则,对现有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调整的一律调整。各地区、各部门要对照《区(县)行政审批清理原则》(附件1)中的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若干原则,对现有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彻底的清理。要逐项分析其设立的背景、管理目标及必要性、有效性,研究提出行政审批事项的初步处理意见,并填写《区(县)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意见表》(附件3)和《区(县)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意见表》(附件6)。三、认真做好本市行政审批有关要素清理规范工作要参照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若干原则,根据《本市行政审批清理原则》(附件1)中的行政审批有关要素清理规范若干原则,对保留下来的每一个审批事项的审批条件、申请材料、审批流程(环节)、年检,以及进入审批过程的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专业协会、社会团体、咨询公司等,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明确具体的操作规程,并填写《区(县)行政审批有关要素清理意见表》(附件4)和《区(县)部门行政审批有关要素清理意见表》(附件7)。四、工作步骤和要求本次行政审批清理主要按以下步骤进行。(一)自我清理。区(县)对现有的行政审批进行全面梳理,摸清区(县)、乡镇街道、开发区层面实施的行政审批底数和基本情况,提出取消、调整、保留的建议。按区(县)、乡镇街道、开发区三个层面,分别填写《区(县)行政审批事项基本情况梳理登记表(附件2-1)、《区(县)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意见表》(附件3)和《区(县)行政审批有关要素清理意见表》(附件4)。上述表格一式3份,连同电子文档于6月30日前报送市审改办。(二)条线核定。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对市审改办提供的区(县)条线上行政审批清理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和评估,核定审批事项的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内容和相关数据,提出取消、调整、保留的建议。填写《区(县)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基本情况梳理登记表》(附件5)、《区(县)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意见表》(附件6)和《区(县)行政审批有关要素清理意见表》(附件7)报送市审改办。(三)协商论证。根据行政审批事项审核和处理的具体情况,市审改办与各地区、各部门进行沟通和协商。组织专家学者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处理进行多方论证,保证对审批事项的处理公正客观、科学合理。(四)审定:公布。完成对区(县)行政审批处理意见的审核工作。将拟取消、调整和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经批准后以适当的形式予以公布。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是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