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1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1页惠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工作规程的通知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程序,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2004年第20号,以下简称《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市财政局受理参与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以下简称“投诉人”)依法投诉,进行调查和作出处理决定,适用本规程
各县(区)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工作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三条投诉人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投诉(投诉人联系电话:,地址:,邮政编码:)
第四条投诉人应符合《处理办法》第十条所列条件,并按《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提交投诉书及有关材料;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的,一并提交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第五条经办机构收到投诉书,应记录收到投诉书日期、投诉人及其代理人、联系地址和电话、被投诉人、投诉事项、投诉书提交份数等内容
投诉人直接递交投诉书的,投诉记录由收发双方经手人签名后复印一份给投诉人存查
邮寄投诉书的,投诉记录以市财政局签收时间为收到日期
第六条经办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处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进行审查和处理:(一)投诉符合条件的,发出《政府采购投诉受理通知书》(附件1),以收到投诉书之日为受理日期
(二)投诉书内容需要修改、补充的,发出《修改补充投诉材料通知书》(附件2),告知投诉人修改、补充后在15个工作日内重新投诉,逾期(或者拒不按通知要求修改补充的)视为放弃投诉
(三)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发出《政府采购投诉转送通知书》(附件3)告知投诉人
(四)投诉不符合《处理办法》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