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46页青阳县财政局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流程图一、行政处罚1.财政行政处罚流程图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实施财政监督检查依据财政监督检查报告,经审理,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依法可作出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没收非法财物、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禁止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取消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简易程序处罚流程一般程序处罚流程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对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5万元以上罚款)或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处罚决定之前,应以《财政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形式,向被查单位或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办理立案手续
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听取被查单位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必要时填写《现场调查询问笔录》
填制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行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结案归档被查单位及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
财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被查单位及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接到《财政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日内提出,由财政机关按《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规定组织听证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下达《财政行政处罚决定书